日照市專利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日照市專利獎勵工作,根據《日照市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日照市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三條 日照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委員若干人,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
評審委員會負責管理指導日照市專利獎評審活動,對專利獎獲獎項目、獎勵等次提出獎勵意見,研究、處理日照市專利獎勵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提出有關完善日照市專利獎勵工作的政策性意見、建議。
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和專業評審組。評審辦公室是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日照市專利獎評審的日常工作。專業評審組由評審辦公室具備資質的專家、學者中隨機選取合適人員組成。各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成員若干人,總數為單數。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公正廉潔;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熟悉相關領域技術狀況和專利相關業務知識;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專利獎評審工作。
實行評審專家回避制度,與申報專利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推薦
第六條 專利獎申報工作按年度進行,屆時在市科技局網站上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時限、申報范圍、申報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七條 為保證評審質量,《辦法》第六條所指申報專利,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申報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獲得專利權且維持有效的專利;
(二)報獎專利技術及其產品須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政策;
(三)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特殊產品(如動物實驗、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須在報獎前,已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取得許可證明。
第八條 《辦法》第六條所指《日照市專利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由市科技局統一制作,主要內容包括:專利基本信息、專利質量評價、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技術先進性評價、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獲獎情況及其相應的證明材料等。
第九條 推薦單位應對《申報書》中的內容進行認真核實,并在本單位內予以公示。公示結束后由推薦單位出具推薦函和推薦公示報告,隨項目《申報書》等材料一同報送評審辦公室。
第十條 評審辦公室依照《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規范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初審合格的專利,由評審辦公室在市科技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實行限額推薦,具體由市科技局根據上一年度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四章 評審標準與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日照市專利獎對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項目的評審標準:(一)專利權穩定,專利文本質量優良。(二)技術方案新穎,創新性強,對解決本領域關鍵性、重要性技術問題貢獻突出。(三)專利技術轉移轉化成效顯著,專利產品市場前景廣闊,對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具有重要作用,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四)專利權保護措施得力,管理制度規范。
第十三條 日照市專利獎對外觀設計項目的評審標準:(一)專利權穩定,專利文本質量優良。(二)形狀、圖案、色彩設計獨特,藝術性、象征性和功能性很好融合,在產品所屬領域有突出的設計要點和良好的設計理念,具備產品質量安全可靠、實用性強、綠色環保、引領未來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內涵等特征。(三)專利實施運用積極主動,對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有重要意義,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發展前景好。(四)專利權的保護措施積極主動、管理制度規范。
第十四條 評審
1.專業分組 對經過公示合格的參評專利,由評審辦公室按所屬學科分類劃分成若干組。
2.初評 各專業評審組依據本細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組織評審打分,評審辦公室進行匯總。
3.終評 評審委員會召開終評會議,聽取評審辦公室有關評審情況的匯報,依據初評打分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以投票方式表決產生獎勵意見。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意見在市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的異議申請,由評審辦公室依照異議程序處理。
第五章 異議與監督
第十六條 日照市專利獎勵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專利有異議的,均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審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異議單位或個人的真實身份、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異議以個人名義提出的,應當在材料上簽署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評審辦公室在收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涉及專利有效性、專利權糾紛和申報材料、推薦材料填寫不實等方面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當受理。涉及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對提出的異議,由評審辦公室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核實異議材料,提出異議處理意見。必要時,由評審辦公室組織評審委員和其他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由評審委員會最終裁決。評審委員會的裁決意見應通知異議方、推薦單位(人)和申報人。
第二十條 評審辦公室、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推薦人,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得異議者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設立日照市專利獎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市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獎勵等全程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 批準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獲獎名單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審定,由評審辦公室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獲得日照市專利獎的單位及個人,頒發獎金和證書。獎金主要用于獎勵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發明人或設計人與獲獎單位及個人事先就獎金分配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6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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